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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规范、刘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规范,刘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梦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宫长武,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信贷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杜规范,男,197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成杰,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规范、刘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杜规范、刘成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469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5755元,合计31253元由被执行人杜规范、刘成杰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蔡学成审 判 员 :武大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