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知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无锡君通软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协众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君通软件有限公司,无锡协众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无锡君通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可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智超,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协众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宗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君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通公司)与被告无锡协众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君通公司以准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协众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君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君通公司撤回对被告协众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君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超代理审判员 酆芳代理审判员 苏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