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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阳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阳民初字第037号原告:孙某某,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60余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南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