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阳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阳民初字第037号原告:孙某某,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60余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南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