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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木清等与李荫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木清,陈凤珍,李晓芳,刘某,赵某某,李荫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赵木清,农民。原告:陈凤珍,农民。原告:李晓芳,农民。原告:刘某,学生。原告:赵某某,学龄前儿童。刘某、赵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晓芳。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宝英,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荫清,农民。原告赵木清、陈凤珍、李晓芳、刘某、赵某某与李荫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木清、陈凤珍、李晓芳、刘某、赵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木清、陈凤珍、李晓芳、刘某、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木清、陈凤珍、李晓芳、刘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