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2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绳龙与被执行人舟山奇丰物资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绳龙,舟山奇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绳龙。被执行人舟山奇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定。申请执行人严绳龙与被执行人舟山奇丰物资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海强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益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