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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万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看在几十年夫妻情分上,愿意自行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不再继续诉讼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