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万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看在几十年夫妻情分上,愿意自行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不再继续诉讼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