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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邢建林,北京斯泰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吴志刚,男,1988年9月7日出生。被告邢建林,男,1981年3月7日出生,司机。委托代理人杜义龙,北京代木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斯泰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注册号:110102003743303。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鹏,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诉被告邢建林、北京斯泰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刚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吴志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