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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晋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晋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贾玉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梅晋江,女,生于1965年3月2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晋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梅晋江的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晋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