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1491号骆爱珍诉吕梅霞、蒋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爱珍,吕梅霞,蒋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骆爱珍,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吕梅霞,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蒋丽琼,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骆爱珍与被告吕梅霞、蒋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骆爱珍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骆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