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立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武标与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武标,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立保字第174号申请人李武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车力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嘉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炜。申请人李武标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由案外人赵赢提供了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xx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具体冻结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二、查封担保人赵赢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xx花园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