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执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章山、邱玉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章山,邱玉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执审字第82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章山,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邱玉润,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林章山、邱玉润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于2010年2月24日生育一男孩,2013年4月8日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人口征告(2013)04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3年11月28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人口征决(2013)04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215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04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04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0215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103元由被执行人林章山、邱玉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