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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埔法高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高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丘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广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锋元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