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埔法高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高民初字第24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其与被告郭某某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广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锋元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