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井××盗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现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于2013年9月12日11时许,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楼小区4号楼,使用随身携带的从网上购买的“万能钥匙”,打开房门,进入高××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高××家人发现,后在逃离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井××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前科材料、居民信息表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井××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故意犯盗窃罪,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井××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对公诉人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井俊捷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毛兴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晓速录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