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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 海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陈全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