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 海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陈全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