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苏源与史经波、刘磊、徐州苏兴担保有限公司、刘维友、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22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源,马刚,李唤,刘磊,徐州苏兴担保有限公司,刘维友,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李苏源。被执行人马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唤,个体工商户,江苏省丰县御景园53-1-501室。被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徐州苏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二环西路阿尔卡迪亚第一商务楼101-103室。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维友。被执行人刘巧玲。李苏源申请执行史经波、刘磊、徐州苏兴担保有限公司、刘维友、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调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10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10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3年10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云民调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