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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惠荣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惠荣,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惠荣。委托代理人:尹彩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强。再审申请人王惠荣与被申请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中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惠荣申请再审称,应当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再结合民间借贷案件讨论本案;二审法院改判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二审法院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惠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涉案证据综合审核判断后,对王惠荣主张的两笔无借条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驳回王惠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惠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惠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