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澧民一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324-1号原告范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4月8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申请费6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范某某交纳。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