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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一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324-1号原告范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4月8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申请费6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范某某交纳。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