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催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立马物流有限公司、张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立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孝南民催字第00356号申请人武汉立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立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号码:3010005123614265,出票日期: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出票人:武汉中都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出票账号:711090508018010079743,付款行:交通银行孝感分行,收款人:湖北中都集团有限公司,收款账号:71109050801801007307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孝感分行,票据金额:200000元整,汇票到期日: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背书人:湖北中都集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九江市联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立马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佘进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向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