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洪某某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洪某某,女,1990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欣,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