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蔡晓与杨兆成、徐虹为民间借贷一案的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晓,杨兆成,徐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保字第25号原告蔡晓,男,生于1974年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小辉,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兆成,男,生于1963年6月22日,汉族。被告徐虹,女,生于1962年11月1日,汉族。原告蔡晓与被告杨兆成、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晓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徐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定期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蔡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账户中的定期存款10000元、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三霞代理审判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