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石某,女,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韩某,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石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某。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芹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