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星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晁祥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以被告葛婷婷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用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沈献民人民陪审员 戚现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