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纳溪非执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勇、曾令平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勇、曾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纳溪非执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勇、曾令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3)第05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泉审判员  刘小波审判员  罗琴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