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冷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刚,男,31岁(1982年5月20日出生);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冷刚在本市300路(快)公交车木樨园桥站内,盗窃被害人丁×右裤兜内知己牌ZJ821型移动电话1部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工作说明,发还清单,证人郭×、李×的证言,被害人丁×的陈述,被告人冷刚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刚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罚及行政处罚,但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冷刚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冷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冷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佟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