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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在审理贾桂荣与桓仁鑫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荣,桓仁鑫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贾桂荣,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桓仁鑫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八里甸子村。法定代表人葛玉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贾桂荣与桓仁鑫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桂荣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贾桂荣预交),由原告贾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