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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溢信等人与被执行人陈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溢信,梁兴平,何伯芝,黄柏富,黄钰坤,陈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黄溢信。申请执行人梁兴平。申请执行人何伯芝。申请执行人黄柏富。申请执行人黄钰坤。被执行人:陈振杰。本院在执行黄溢信、梁兴平、何伯芝、黄柏富、黄钰坤申请执行陈振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