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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王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陶道清与陶道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道清,陶道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陶道清。被告陶道杭。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道清诉被告陶道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道清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道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道清撤回对被告陶道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道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