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王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陶道清与陶道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道清,陶道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陶道清。被告陶道杭。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道清诉被告陶道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道清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道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道清撤回对被告陶道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道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