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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剑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劲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应胜。原告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自梁、代理审判员赖荣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劲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合法持有被告开具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一张,支票号码为2836****,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示承兑时,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退票理由书,被告开具的支票被银行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为由退票,原告承兑支票没能成功。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所载金额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1944.44元(利息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25日起暂计至2013年10月29日止,之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为人民币2501944.44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一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支票一份、银行进账单一份一式三联、退票理由书一份,证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25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一张,同日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提示兑付时该行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为由出具退票理由书,被告应履行付款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用于向其归还借款,票面金额为2500000元,支票号码为2836****。当日,原告持上述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于2013年10月24日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为由出具退票理由书。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票据所载金额。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9日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支票给原告以归还借款,原告据此合法取得支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在付款期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为由退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追索被拒绝付款的支票金额并支付支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金额25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在本院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范应胜进行调查询问时,范应胜陈述上述款项是支付利息且在支票无法承兑后还支付过一次利息但是未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也不予确认,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给付原告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815.56元(原告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萧永宜审 判 员  何自梁代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霍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