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张勇智与李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智,李志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勇智,男,住长春市同志街。被告李志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智诉被告李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勇智负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