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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张勇智与李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智,李志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勇智,男,住长春市同志街。被告李志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智诉被告李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勇智负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