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徐州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徐州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警苑小区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孙德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银萍,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秀杰。被告李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新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