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谢细平与陈生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细平,陈生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谢细平(曾用名谢秀妹),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陈生烽,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细平与被告陈生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细平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