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印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书彬,朱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962号申请执行人印书彬。电话:。被执行人朱哲军。电话:。印书彬与朱哲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皋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欠款71678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执行费98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地务工,地址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豆 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