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业亮与烟台川科橱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业亮,烟台川科橱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赵业亮。被执行人烟台川科橱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埃.博和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4)第30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川科橱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茂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