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执备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彭战明与孟宪明、应利萍、王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战明,孟宪明,应利萍,王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执备字第776-1号申请执行人彭战明,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孟宪明,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清流监狱宿舍。被执行人应利萍,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女子监狱宿舍。被执行人王银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彭战明与被执行人孟宪明、应利萍、王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林青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宪明、应利萍因犯罪现在服刑,且三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2)梅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