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叶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叶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向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爱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