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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叶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叶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向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爱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