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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樊顺诉被告王兵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顺,王兵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58号原告樊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林生,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兵,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宜联峰,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顺诉被告王兵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