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陈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武汉海美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陈泽。被执行人:武汉海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5R地块佳和馨居15-3-301。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海美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万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