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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方国轩、郎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方国轩,郎林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397号原告张志平,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轩,居民。被告郎林梅,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袁征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