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潘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6-1号原告:潘光,男,199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潘戴(系原告潘光的父亲),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文光二街8号1-3层。负责人: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员工。原告潘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光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车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