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海宽与倪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宽,倪学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394-1号原告:宋海宽。被告:倪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宽与被告倪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宽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倪学生肇事的冀t×××××号中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倪学生肇事的冀t×××××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