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丁彪诉刘亮、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彪,刘亮,陈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丁彪,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亮,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春燕,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彪诉被告刘亮、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亮、陈春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向本院提交了关于两位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但双方各自提交的《居住证明》相互矛盾,故本院均不予采信,本案应由两位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刘某某、陈某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刘某某、陈某某的住所地法院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霖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