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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罗刚与秦之伦、杜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秦之伦,杜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罗刚,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委托代理人尹沛覃,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之伦,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被告杜维春,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刚与被告秦之伦、杜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秦之伦、杜维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沛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沛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罗刚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航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