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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凌贤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祥,该公司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利辛县人民医院南大门的商铺面积557.26㎡、B2号1-2层房屋、B1号1-2号房屋,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利辛县人民医院南大门的商铺面积557.26㎡、B2号1-2层房屋、B1号1-2号房屋。二、查封原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皖NS**××号别克牌轿车、皖NL**××号奔���牌轿车、皖NL**××号东风牌汽车、皖NL**××江淮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