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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笑丽与焦书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笑丽,焦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151号申请执行人:马笑丽,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焦书平,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笑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书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书平在中国银行韶关韶钢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