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刘庆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刘庆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15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粤。委托代理人林丹青。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庆国。关于仲裁申请人刘庆国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静劳人仲(2013)办字第1314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刘庆国的工资是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现仲裁裁决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以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为刘庆国补缴社会保险费无依据。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13)办字第1314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刘庆国辩称,其月工资为5,000元,在职期间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以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为刘庆国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当补缴。请求驳回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是社会保险费应否补缴,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13)办字第1314号裁决书的申请。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