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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玉兵、陈翠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玉兵,陈翠兰,徐志强,邹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袁金华。被告马玉兵,男,汉族。被告陈翠兰,女,汉族。被告徐志强,男,汉族。被告邹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兵、陈翠兰、徐志强、邹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