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白春国、孙广涛、白桂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白春国,孙广涛,白桂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负责人李秀贵,行长。被执行人白春国。被执行人孙广涛。被执行人白桂鹏。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白春国、孙广涛、白桂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236.0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广涛、白桂鹏共履行1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8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瑞明审 判 员 闫玉川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