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公强与胡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公强,胡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周公强。委托代理人:何泽华。被告:胡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公强与被告胡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公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