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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6号_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0号之四房,组织机构代码27856951-7。法定代表人何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杏孙。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建军,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梅 微信公众号“”